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闲散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01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01年7月23日因伙同他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民身体健康,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其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9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12月20日因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6月27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羁押于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浙******小轿车至奉贤区环城西路近新建路北约9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被抽取的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40mg/ml。
被告人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某被抽取的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40mg/ml。
2.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某的驾驶证为注销状态,系无证驾驶,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3.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蒋某某到案的经过。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6.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上述时间、地点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联系方式:1872126****)。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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