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蒋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三人从深圳到大亚湾区**工地寻找工作,发现该工地已安装完毕的电线可以偷来变卖,遂萌生盗窃念头,于是三人一起商量实施盗窃,并于2019年7月9日、10日、11日凌晨一起到大亚湾区**工地盗窃电线。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9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和钟某某搭乘蒋某某驾驶的粤BF2****小车从深圳出发来到大亚湾区**工地附近,三人停好车后便潜入工地,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式分开到不同楼层盗窃电线,三人各自盗窃的电线由各自负责藏匿。同日早上三人分别将各自偷来的电线变卖给工地附近流动收废品的商贩。三人变卖完电线后就一起返回深圳,便约定次日继续到**工地盗窃电线。
2、2019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到大亚湾区**工地盗窃电线,并于同日早上分别将各自偷来的电线变卖给工地附近流动收废品的商贩。三人变卖完电线后就一起返回深圳,又约定次日继续到**工地盗窃电线。
3、2019年7月11凌晨4时许,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三人又以同样的方法到大亚湾区**工地盗窃电线,并于同日早上分别将各自偷来的电线变卖给工地附近流动收废品的商贩,三人变卖完电线后就一起返回深圳。三人销赃所得赃款已全被三人挥霍。
2019年12月12日,被害单位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同意谅解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蒋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陈某某、钟某某,属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健雄
2020年1月9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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