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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听信黄菠萝(学名黄檗)树的树皮泡水喂牛可以治病,遂独自驾驶自家的绿色耕王牌484型四轮车来到南岔县太平经营所施业区471林班,使用其携带的橘红色汽油链锯将3株黄檗(黄菠萝)伐倒,截成段后装到四轮车厢内拉回家中存放。经鉴定:被盗伐的3株黄菠萝,立木材积0.9188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南岔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显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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