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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2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1月30日被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3月12日被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16日被该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3时许,吸毒人员白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董某某并支付购毒款人民币****。后董某某联系他人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购买冰毒约0.5克,后董某某指引白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栋**广告牌匾下隐蔽处取走该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交易记录照片;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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