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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四次在邱某某停放在**小区的三轮车上盗取邱某某家门钥匙,之后使用钥匙进入邱某某居住的该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取现金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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