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9********,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乡**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到怀来县新保安镇宏建水泥厂西侧,将张某某、边某某和王某某停放在空地上的三辆大货车车玻璃砸坏,将放置在三个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800余元盗走。
2、2020年5月24日1时左右, 被告人董某某到怀来县新保安镇解放街,将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江淮商务车(冀G**) 玻璃砸坏,将放置在车内的人民币2100元盗走。后被告人董某某又将岳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长安欧诺商务(冀G**)车门打开,将放置在车内的人民币20余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车内被盗物品的笔录;被告人辨认盗窃地点及使用工具的笔录、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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