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居住地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2016年11月2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潍坊市坊子区**庄**村盗窃梁某某家黑色母罗威纳狗1只。
2、2019年8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范某某窜至潍坊市坊子区**庄**村盗窃李某乙之家白色奶羊1只。
3、2019年9月6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潍坊市坊子区**村盗窃李某甲家黑色母牧羊犬1只、淡黄色公马犬1只。经牧羊犬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19年9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庄子盗窃王某某家黑黄色母马犬1只。
5、2019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范某某窜至潍坊市坊子九龙街**村盗窃韩某某的红色本田90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他人财物价值880元,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如果案发后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运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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