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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苑**号楼**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至启东市**镇**村**号楼楼下,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此的**牌电瓶车1辆,内有执法记录仪1部、雨裤1条等物。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49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在启东市汇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电瓶车等物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1年2月20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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