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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号院。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王某甲家,盗窃黑色自行车一辆。

2.2015年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王某甲家,盗窃横梁摩托车一辆。

3.2018年6月8日,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村梁某某家,盗窃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00元)、苏泊尔电饭锅一个(价值20元)、九阳牌电磁炉一个(价值20元)、100年传奇牌白酒一箱(价值160元)、10斤装大米一袋(价值36元)、的10斤装食用油一壶(价值50元)。

4.2018年7月份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村李某甲家中,盗窃昂达牌平板电脑一台。

5.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李某乙家,盗窃金城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00元)、福特光阳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城区石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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