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王某甲家,盗窃黑色自行车一辆。
2.2015年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王某甲家,盗窃横梁摩托车一辆。
3.2018年6月8日,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村梁某某家,盗窃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00元)、苏泊尔电饭锅一个(价值20元)、九阳牌电磁炉一个(价值20元)、100年传奇牌白酒一箱(价值160元)、10斤装大米一袋(价值36元)、的10斤装食用油一壶(价值50元)。
4.2018年7月份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村李某甲家中,盗窃昂达牌平板电脑一台。
5.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董某某在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李某乙家,盗窃金城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00元)、福特光阳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城区石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