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4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理发店内,擅自采用对李某某(女,30岁,河北省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的方式,先后多次从其银行卡内窃取人民币共计2.29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投案自首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窃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暂扣分局)。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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