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村**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中山市东升镇**路**号**公司盗窃被害人任某菊放在办公桌上的一个粉红色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512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9日18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街**号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缴获剩余赃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蕾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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