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社区**之家**号楼**单元**室,原庄某某****正科级干部。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庄某某****局长;原庄某某第**届县委委员、平凉市第**届人大代表;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庄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同年9月10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5日,庄某某人大常委会第**届第**次会议,接受董某某辞去平凉市**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31日,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告,董某某的人大代表资格终止;2019年12月9日,经中共庄某某委批准,庄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开除董某某公职;同年12月24日,经中共平凉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平凉市纪委常委会给予董某某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经本院决定依法刑事拘留,庄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同日,庄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庄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2010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庄某某***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项目,虚开发票,伪造账册的手段,虚报套取已关闭、企业职工身份已转换安置,隶属于原庄某某***的****有限公司关闭的项目款3590000元;采取虚开票据、编造账册,套取使用原庄某某****专项资金1630000元。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滥用职权,编排演出秦腔剧《***》,购买***越野车及本单位非正常开支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22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4月1日,庄某某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庄某某****方案的通知》(庄政发〔2012〕**号),按照安置方案安排,安置费用由庄浪**自筹后划转县***,再由县***划转县***,用于支付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遗属供养人员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及预提留“**”等。2012年4月12日、7月3日,县***先后向县***0***企改专户拨付庄浪****专用资金31335159.6元、8340000元,共计39675159.6元。被告人董某某,滥用职权,指使、安排单位会计靳某某违规使用0***企改专户资金中的1630000元,支付《***》秦腔剧前期排演费、编剧费、2013年庄某某“****”彩车费预付款、丰田***越野车购买款。
1.2012年初,被告人董某某个人谋划、编排演出《***》秦腔剧,先后联系省**院党委书记马某某、天水秦剧团团长董某甲商定,马某某负责撰写《***》秦腔剧剧本,编剧费200000元,天水秦剧团负责创排演出,创排等费用1300000元,并于2013年1月签订了合作创排协议书,被告人指使、安排单位会计靳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通过***0***企改专户转入***26010104000********经费户(以下简称****)资金1300000元,转支马某某2848121049829****个人账户《***》编剧费150000元、天水秦剧团270606040902640****账户《***》秦腔剧前期编排费1000000元。
2.2013年农历正月十二庄某某***,被告人董某某于同年1月23日,亲自联系水洛镇**村村民马某甲制作六辆彩车、开路门牌,费用共计240000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指使靳某某通过0***企改户使用转入****经费户中的80000元转支于马某甲。
3.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兰州出差期间,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丰田丰易达4S店选购了一辆3.5排量丰田***越野车,被告人指使会计靳某某通过尾号0***企改专户中转入400000元于尾号****经费户中,转支该4S店62106017401801001****账户400000元。
(二)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原庄某某****有限公司已关闭停产,其该公司的前身原庄某某***已于2003年8月被原庄某某**兼并,2005年8月25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庄某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所属职工已转换安置,且此公司隶属于原庄某某**管理的下属公司。依然指使、安排单位工作人员,冒用原庄某某**职工274人花名册,列为2012年关闭企业,编造虚假的项目资料,虚报套取2012年中小企业关闭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3590000元,被告人超越职权,采取虚开票据等手段,全部用于违规支付《***》秦腔剧剩余排演费、彩车费余款、招待费等单位非正常开支。
1.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将虚报套取的项目资金,指使、安排单位会计靳某某,违规划拨支付县***招待费,支付怡某甲、杨某甲及**酒店21人次等烟酒款、衣服款、招待费、土特产等费用共计316236元。
2.2013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将套取的项目资金共计793940元,安排单位会计支付马某甲剩余彩车费、秦腔剧剩余排演费等支出。其中,2013年2月27日,转支马某甲剩余彩车费160000元;2013年4月10日,违规划拨县**争取县*****编制所需费用100000元;2013年5月31日,转支天水秦剧团《***》秦腔剧剩余排演费300000元;2013年7月25日,以赞助费的名义转付庄某某***《***》演出电费等费用50000元;2013年12月23日,分别转支县**宾馆、**宾馆天水秦剧团庄浪演出期间食宿等费用177460元、6480元。
3.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安排靳某某在县***,以甘肃省****设计院**项目**费名义虚开200000元发票,以陕西*****有限公司规划费名义虚开200000元发票,以马某甲儿子马某乙名义开具文艺宣传费(彩车费)发票385000元,多开了145000元的发票;2013年4月,靳某某将2012年12月、2013年3月在庄某某李某某**纸业经营部,虚开备用的47500元,2013年7月31日以宣传资料、办公用品名义虚开25000元;2014年1月靳某某通过**打印部经营人员柳某某虚开45116元发票;经被告人签支后全部入账。2014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平凉****公司老板解某某虚开了520000元树苗款发票,经签支后入账后,安排靳某某通过县*******公户将520000元转存至平凉利****有限公司93001023020100****甘肃银行账号,2014年2月7日,解某某按照靳某某要求将500000元取现后交给靳某某,当日靳某某将该款全部存入其****农行账号,剩余的20000元作为解某某的倒账收入;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安排马某丙以“****”名义虚开123510元发票。
以上共计1306126元,支付2013年7月初天水秦剧团在庄某某演出期间支出的租车费、主演、副主演挂红、礼品,省电台记者报道费等支出123510元;处理争取庄某某*****编制、春节拜年等单位非正常开支。被告人安排靳某某虚开发票处理账务时,董某某和会计靳某某将之前靳某某所记白条等原始记录条据予以撕毁。
4.被告人安排会计靳某某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共计155248.09元,用于支付虚开发票税额等支出。其中,2013年因虚开规划费、环评费、彩车费发票支付税额共计40655元;柳某某虚开45116元发票支付税额2955.1元;2014年2月13日因开天水秦剧团《***》秦腔剧排演费1300000元发票支付税额56290元;2014年6月,因与庄某某**倒账支付马某丁高利贷利息50000元,以马某丙“*****”名义开具123510元发票支付税额5347.99元。
5.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安排使用套取的项目资金共计428449.91元,用于支付单位***购置、保险费及支崔某某(妻子史某某)、魏某某、石某某、徐某某等人宣传等费用;支董某丙租车费、支王某某树苗款;转拨**乡政府**款100000元。
6.2014年,被告人董某某为应对省**厅“双审”通过,与庄浪**进行“倒账”,被告人在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马某丁处借款3000000元,当日,安排会计靳某某通过县***尾号****经费户转入庄浪**尾号****工行账户3590000元,庄浪**为县***开具了“庄某某***汇来****有限公司关闭项目补助资金3590000元”收据,并按被告人要求于2014年6月9日将转入款中的3000000元转至马某丁个人6228453440****账户,剩余590000元归庄浪**支配,且为“倒账”,送***车供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中国农业银行庄某某支行提取的县***尾号****经费户交易明细及对账信息,县***关闭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件,庄某某政府《关于印发庄某某******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庄政发)[2012]**号文件,在庄某某***调取的部分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发票表册,庄某某**宾馆部分账务凭证资料,靳某某提供的董某某所签支账外保管的部分票据、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与天水市秦剧团签订的合作创排新编大型历史秦腔剧《***》协议书,庄某某***支付天水秦剧团的会计凭证、银行支付票据,天水市秦剧团会计记账凭证、银行账,庄某某***2013年春节文化宣传彩车制作协议书,甘FJ****丰田***越野车扣押情况报告等;2.证人证言有靳某某、周某某、董某丙、李某甲、孙某某、白某某、苏某某、马某丁、李某某等证人证言在卷证实;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10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庄某某***局长期间,采取虚报项目,虚开发票,伪造账册的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超越、滥用职权,编排演出秦腔剧《***》,购买***越野车及本单位非正常开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22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起诉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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