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98********,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济南**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在本市天桥区**小区**处,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董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捅刺李某某腰腹、后背等处,被周围群众拉开后,董某某挣脱阻拦,追赶并持刀继续捅刺李某某身体,致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左耳后、项部、躯干及肢体多处皮肤裂创并双手食指等屈肌腱、指血管、指神经不同程度损伤,经皮肤裂创清创缝合及指肌腱、血管、神经修复术等治疗,愈后其体表皮肤瘢痕总长度累计在40cm以上,双上肢及各关节屈伸活动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握拳、对指活动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其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胸部多处皮肤裂创并双侧胸腔积液、积气,经先后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等治疗,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上,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董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李某某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技术照片、病历、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董某某辨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李某某的笔录,证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康某某辨认李某某、董某某的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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