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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其某,别名大富公,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同张某某和钟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在本市塘厦镇石潭埔社区****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宿舍**房实施抢劫,先由董某动手殴打被害人盘某某的脸部,并抢走盘某某手上的一部OPPOA3手机(价值1867.29元人民币),张某某则用手压住盘的另一只手不给其反抗,而钟某某则提前拿好行李,方便三人逃跑。三人得手后,张某某和钟某某一起将卖给司某某(另案处理),获利260元人民币,随后供三人一起花销。公安机关破案后,将上述被抢手机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董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抢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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