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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吊销驾驶证的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巨某某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泽路交叉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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