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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住新疆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新A*****轿车沿明园西路行驶至沙某巴克区哈密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董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抽血登记表、呼吸酒精测试单等;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官助理:艾孜尔·艾合麦提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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