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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路**弄**幢**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号)。2013年10月2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苏E2****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检查点时,为逃避民警依法检查,跟随前车强行冲卡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和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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