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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14时46分许行驶至**桥时被章某区**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3±5.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1336104****)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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