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会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7月份,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21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白草塬镇街道南口路段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W****的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会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董某某出警现场录像及医院抽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七)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