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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253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号,租住平顶山市***家属院*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豫永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我市**路与**路交叉口东侧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8.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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