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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董某某 ,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5年1月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21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从我市湛河区**家园西门附近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后,又自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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