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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现暂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朋友耿某某等人在章某区绣惠街道办事处北河村一快餐店内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回***村的住处,次日凌晨3时许,行驶至09路绿竹园村路口时被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董某某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经检验,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3.8±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董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3661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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