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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道**村**号,个体。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7时1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持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宫松岭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金红

检察官助理:徐妮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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