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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三路与枣庄路路口南侧3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检察官助理:宋义杰

2020年6月24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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