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伊川县****酒店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董某某受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2019年9月4日,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等;2.提取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两份;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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