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豫U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43省道郭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董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当日23时30分许,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经仲裁达成了调解书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俊勇
田 宁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