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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陕A****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陕西省A临0****6号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两轮电动车司机李某甲当场死亡,车上所载的郝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郝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钝性外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脊髓损伤而死亡。郝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钝性外作用致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脊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逮捕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4.和解协议书、赔偿收条、谅解书;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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