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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陆某某侮辱尸体、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2015年5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侮辱尸体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5********,汉族 ,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邀约被告人陆某某、范某某到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的家中,并容留被告人陆某某、范某某在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范某某因吸食毒品过量死于屋内。

2020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陆某某将范某某尸体抛尸至本市云岩区**路公共厕所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董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陆某某将他人尸体抛于公共厕所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侮辱尸体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数罪并罚;以侮辱尸体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箫

                                               检察官助理 吴慧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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