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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是河源市美平工业园龙光城的工人(从事水电的安装)。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和杨某某经过商量来到电工房旁边的工地盗窃电缆。董某某、杨某某使用锯子和美工刀等工具去工地里割铜电缆(120平方米,规格3*120+2*70),割了25米铜电缆(价值5900元),被巡逻工地的人员发现。报警后公安人员到场后抓获被告人杨森,经工作人员致电董某某,董某某回到现场。2020年1月3日发还电缆五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工资单、购买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确认、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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