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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15时许接受雇用运输香烟,次日下午李某某到钦州市与南宁市交界处接到装有香烟的桂******车,并驾驶至钦州**路收费站路口处,董某某于6日23时许受李某某的雇用来驾驶该车。两人受雇用人指使开往广东方向,因发现有公安干警检查,遂于2020年11月7日10时许,李某某、董某某驾驶桂******车在道州东下高速躲入常青村的后山,随后被抓获归案,缴获专供出口香烟2385条,计47.7万支,价格8723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受人雇用无证运输香烟872374.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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