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住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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