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董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家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秀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莹莹,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住河北省定兴县**小区**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俊健,河北省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别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毅,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李莹莹、马佳涉嫌盗窃罪,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李莹莹、马佳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李莹莹、马佳,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李莹莹、马佳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董某以本人名义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将办理的该银行卡及其U盾、预留电话号卡邮寄给被告人马佳、李莹莹用于走账。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马佳、李莹莹告知被告人董某该银行卡内有资金汇入,并安排被告人董某以挂失补卡方式将钱取出,后被告人董某将什邡市**镇**建材有限公司被骗后转入该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共计96.97万余元予以取出。取款后,三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分赃,被告人董某分得16万余元,被告人马佳、李莹莹分得80余万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马佳、李莹莹让被告人董某找人购买银行卡卖给上家走账。被告人董某找到胡某某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将办理的两个银行卡及其U盾、预留电话号卡交给被告人马佳、李莹莹。被告人马佳、李莹莹用微信关注上述银行卡公众号后将其邮寄给上家走账,同时告知被告人董某随时关注胡某某账户余额。2019年12月12日,被害人洪某某被骗,向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转款4.98万元。被告人董某、李莹莹发现卡上有钱后使用挂失补卡的方式将4.93万元取现。事后被告人董某分的1.2万元,被告人马佳、李莹莹分得3.73万元。
3、2020年年初,被告人李莹莹告知袁某某借用其银行卡走账,随后被告人李莹莹将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关注公众号后邮寄给上家走账。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因被骗向袁某某银行卡转款20793元。被告人李莹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现袁某某的农业银行的卡里转入款后联系袁某某以挂失补卡方式将钱取现20799元。当日被告人李莹莹付给袁某某酬劳500元后交给被告人马佳。
综上,被告人董某盗窃金额共计101.9万余元,被告人李莹莹、马佳盗窃金额共计103.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李莹莹、马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李莹莹、马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剑
检察官助理:甘 可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莹莹
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佳现取保候审于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十二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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