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室。因盗窃,于1987年1月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处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6月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放火罪,于2000年2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上海市铁路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012年2月、2012年7月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到福清市上迳镇县**村**号被害人陈某某的车棚内,见陈某某的1辆红色两轮电动车(车牌:福清*****)停放在该处充电,便从该车上找到车钥匙,将该车启动偷走。被告人葛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到渔溪镇后,怕被抓便又偷偷将该电动车开回被害人陈某某门前归还。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葛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路**号**室租住处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购车收据、电动车临时登记凭证、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12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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