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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合同诈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所**号**(已注销),现租住广东省深圳市**街**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案件审判管辖,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9至8月8日)。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1996年8月,被告人葛某某以武汉**有限公司名义出资56万元入股黄石**信用社,担任**社**,并安排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社工作。1997年2月,葛某某为假借黄石**信用社名义融资供其个人使用,伪造了黄石**信用社公章及*****高某某的私人印章,安排陈某甲以黄石**信用社名义与河北承德**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拆借资金1000万元,河北承德**信用社扣除利息45万元后开具两张合计955万元的汇票,葛某某取得两张汇票后,将955万元全部解付到其实际控制的湖北**有限公司账户,该笔款项被葛某某用于购买房产、还款、出借等个人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法人委托书、汇票委托书、文检鉴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白某某、高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1997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为逃避偿还拆借资金的责任前往广西,通过他人在广西省融安县办理了名为“陈某乙”的虚假身份证及出入境证件。后因升级二代身份证需全国联网,葛某某又找他人在广东省恩平市办理了名为“陈某乙”的虚假身份证件,于2016年将户口迁至广西省防城港市,并以该身份办理了出入境证件,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使用该虚假身份办理的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出入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卡片信息、户籍证明、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黄石**信用社名义与河北承德**信用社签订合同,骗取955万元资金;被告人葛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及护照、港澳通行证多次出入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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