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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等2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甲。2003年7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乙。2011年8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3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葛某甲因葛某杰不愿交回租赁的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委未到期房屋(在村办公室前平房大门西侧农资店),遂伙同被告人葛某乙等人轮流用车堵葛某杰店门,时间长达近一个月,群众造成影响恶劣影响。

2、2016年4月份一天,为打击报复举报人葛某彬,被告人葛某甲伙同被告人葛某乙到本村葛某彬家住处,用砖头或和石头将葛某彬家太阳能砸坏,经鉴定被毁坏太阳能价值人民币220元。

3、2016年5月份一天,因李某杰租赁葛家疃村加油站问题,被告人葛某甲为逼迫李某杰搬走离其所租赁的葛家疃村加油站,腾出地方,伙同被告人葛某乙等人,由葛某甲指使他人用挖掘机挖土堵李某杰加油站门等方式来逼迫李某杰搬走。期间葛某甲使用一串钥匙殴打李某杰,经法医鉴定李某杰之伤属轻微伤。2016年12月7日莱西市公安局对葛某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葛某甲罚款人民币500元。

4、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葛某甲因本村低保户葛某云家更换门锁一事,双方与其发生争执,后并致葛某云受伤。2016年3月18日经莱西市公安局店埠派出所调解,葛某甲赔偿葛某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6.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葛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未装订证据材料3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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