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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某某岳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4日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葛某某成立了某某岳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葛某某对外谎称自己系新加坡国立大学毕业的归国留学生,并虚构了岳阳市人大代表、湖南省海归协会会员、致公党员、中建四局董事长助理等各种身份,并对外肆意夸大或虚构某某公司的经营状况、扶贫事迹、技术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络对外宣传、报道。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虚构相关事实,多次骗得他人财物及政府资金补助共计46万元(其中2万元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初,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岳阳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结识被害人鲍某某,并对其谎称自己是新加坡国立大学留学生、人大代表等身份。同年4月23日,葛某某向鲍某某谎称某某公司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出于对葛某某虚构身份的信任,鲍某某向葛某某出借20万元,期限2个月。随后,葛某某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借款到期后,鲍某某多次催讨,但葛某某仅偿还3万元后,即不予偿还。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葛某某获知岳阳市科技局出台了“2016年度科技计划——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计划”,遂以“现代农业科技与农产品交易电子信息云平台升级”的名义申报,并虚构了大量相关个人身份、技术人员、公司经营信息;还伪造了相关奖励证书、财务报表、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等资料。葛某某将上述虚假资料提交给本市经开区科技局,并被推荐至市科技局审核。

同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申报的该虚假项目通过专家评审,获得8万元补助资金。2017年8月18日,财政部门向某某公司拨付了8万元资金。葛某某将获得的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

3、2017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通过虚构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扶贫和助学信息;并谎称公司产品远销国外、完成“新三板”挂牌、销售累计突破2.25亿等内容,向岳阳市相关领导出具了“关于批准农产品物联网销售扶贫对点产品试点单位的申请”和“关于申请农产品物联网扶贫对点产品销售扶持资金的报告”,以所谓的“销售初级农产品扶贫”为借口,企图获得政府资助。同年12月21日,财政部门向某某公司拨付了6万元资金。葛某某将该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

4、2018年5月,被告人葛某某对外虚构“阿里巴巴国际贸易通”项目,向被害人廖某某、蔡某某、孟某某谎称该项目以“某某集团”为主体发起,与“阿里**公司”合作,利润丰厚,产品可销至国外,需对外融资100万元。廖某某、蔡某某、孟某某信以为真,分别出资5万元、5万元、3万元给葛某某,用于投资上述虚假项目。葛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作个人开支和其他事项。

5、2018年12月,被告人葛某某以海归学子、省海归协会常务理事等虚假身份,以所谓的“纤维银离子绝缘技术”为借口,谎称带领团队完成“新三板”挂牌,已获得相关国家专利,已研发投入1375万元等内容,向岳阳市相关领导出具报告,请求资金支持。

随后,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将该虚假项目列为“2018年度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补助2万元,并下拨至本市经开区财政局。资金发放前,葛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鲍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0日,被告人葛某某因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月29日,公安机关以葛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葛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某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相关党政群组织证明、手机信息截图、民事判决书、相关电视、网络媒体报道资料、各类申报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高某某、吴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鲍某某、孟某某、蔡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葛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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