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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葛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负一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和2020年3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现该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葛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解放区法院路对面**北侧附近一个小白门二楼开设赌场。根据案发现场扣押的被告人葛某手写的账本统计,该赌场自开设到案发日,被告人葛某累计抽头渔利数额为23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军

助理检察员:周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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