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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诈骗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萧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萧某某通过中间人龙某某介绍,欲承接长沙明昇壹城水电安装和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年初,萧、龙二人至中建一局公司明昇壹城项目部打听情况,项目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二人该项目已经交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与此同时,萧某某以其承接了明昇壹城水电安装工程为由邀请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与,后龙某某以中建一局工作人员名义和萧某某一起与杨某某在长沙市“美美”茶酒楼见面,取得杨某某信任后,萧某某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明昇壹城36栋电力安装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定后,萧某某以质保金等名义向杨某某多次索要钱款15万元左右。2017年3、4月左右,萧某某与其公司员工庾某某到长沙**发展有限公司再次询问了该项目情况,得知明昇壹城一期工程已经开始施工。在此情况下,萧某某仍以项目质保金和协调关系等多种名义继续向杨某某索要钱款4万元左右,并于2017年9月20日授权公司工作人员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明昇壹城一期到五期亮化水电气安装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明昇壹城五期2至5栋电气安装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3月,杨某某发现明昇壹城的项目已开工,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案。从2017年年初至案发萧某某向杨某某共计索要钱款19万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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