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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亚九、绰号:亚九),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莫光全(已判刑)等人在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公路旁窑鸡,莫某某到该处燃放类似炮竹状物,莫某某、莫光全持械追打被害人莫某乙,追至该队莫某甲附近一河流旁边的河道竹林处,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莫光全对莫某某实施殴打,莫光华(已判刑)赶到后参与殴打,后莫光华还折下竹枝刺伤莫某某的双眼。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双眼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三级伤残、双手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一级,并致人双眼受伤构成三级伤残、手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4月20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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