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62号
被告人莫色克布,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色克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莫色克布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公交枢纽站摩托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优耐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一台。随后通过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莫色克布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色克布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色克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色克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色克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莫色克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色克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光荣
检察官助理 陈 哲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色克布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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