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色克布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62号

被告人莫色克布,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越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色克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莫色克布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公交枢纽站摩托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优耐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一台。随后通过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莫色克布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色克布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色克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色克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色克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莫色克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色克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光荣

检察官助理  陈  哲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色克布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