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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练某赌博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莫练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练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莫练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茶座内,组织刘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等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练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打洛镇投案自首,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2月21日赶至当地,并于2019年12月24日将被告人莫练某带回至桃江县公安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莫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练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练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练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莫练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练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练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莫练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 唐俊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练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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