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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88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1996年4月因犯强奸罪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2月减刑释放;2011年3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莫某甲和吴某某、肖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到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路282号回头客烧烤店,莫某甲称要找老板,刘某甲(女,33岁)称老板不在,莫某甲就开始骂刘某甲,后莫某甲打刘某甲一巴掌,又抓住刘某甲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丈夫)见状过来理论被吴某某上前劝阻时,莫某甲拿着一个啤酒瓶砸刘某乙的头部,将刘某乙打倒在地,接着莫某甲又用脚踢了刘某乙头部一下(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肖某某驾驶粤SR0****号小轿车搭载莫某甲离开现场,途径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路清溪医院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粤BDA703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肖某某下车逃逸,后莫某甲驾驶粤R08X6号小轿车离开现场时,越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吴某乙驾驶的粤BB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二次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莫某甲继续驾车逃逸,后被治安队员抓获。经鉴定,莫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6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手机录像视频,刘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刘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莫某甲还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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