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号面前,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包净重1.18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颜某某。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莫某某贩卖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氯胺酮共计1.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诗玛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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