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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2000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其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小塘坣塘西街三巷5号一楼的出租屋内,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刘某某贩卖了毒品白色晶体6包(共净重15.77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莫某某在其出租屋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交易的毒品、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人民币、电子称、手机等物证;

2.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通话清单、尿检报告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布控、交易、抓捕、搜查、称量、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五册。

3.光盘八张。

4.本案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77克、电子称1台、手机一部、剪刀1把、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等,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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