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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4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路**号。2003年曾因犯抢劫罪,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镇**街***网吧B**4号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桌面的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窃的OPPO牌RenoAce手机价值人民币2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钟剑平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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