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3日独山县公安局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共实施两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16485元。
一、2019年12月9日11时许,在独山县百泉镇神河**号二楼蒙某某的出租屋内盗窃得被害人蒙某某的现金225元,其在该出租屋内翻找其它可盗物品时被回家的被害人当场抓获;
二、2020年7月6日12时许,在独山县百泉镇黄埔路影山草堂荷花池东侧自建房的一楼卧室内盗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16260元,后用于消费花掉272元,当日17时许被民警抓获,查获现金15988元。
经鉴定,莫某某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覃某某、莫某乙、罗某某、杨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达巨大的百分之五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韦忠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取保于贵州省独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8854*****;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