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巷**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前北焦村路口-33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郭庄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