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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新疆博湖县*******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7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村**组**号,住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何文惠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茹某某、何某某先后从中国银行巴州分行申领两人名下信用卡及亲友李某某、殷某某、董某某等16人的信用卡,先后伪造7本房产证提供给银行用于提高信用额度,并使用上述人员名下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套现后用于公司经营投资及日常开销,后因经营不善造成无法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截止2018年7月,共造成中国银行国有资产损失达1416982.88元。案发后偿还3580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何文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提高信用卡使用额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文惠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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