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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66********,汉族,高中文化,南通市通州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茅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徐某某伙同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在长江南通段21号浮附近的禁采水域非法采砂,徐某某经事先联系被告人茅某某后,驾驶“**”船将所盗采得江砂运至南通市通州区**制品有限公司码头处,销赃给茅某某。被告人茅某某明知徐某某所售江砂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将收购来的江砂对外出售。被告人茅某某以人民币59000元的价格,先后五次向徐某某收购非法盗采的江砂2500吨。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江砂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茅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收购盗采的江砂500吨。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9000元。

2.2018年10月3日左右,被告人茅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收购盗采的江砂500吨。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9000元。

3.2018年10月13日左右,被告人茅某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收购盗采的江砂500吨。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9000元。

4.2018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茅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收购盗采的江砂500吨。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9000元。

5.2018年11月7日左右,被告人茅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收购盗采的江砂500吨。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茅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暂扣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茅某某的人口户籍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明知长江细砂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君

2019年11月18

附:

1.被告人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告人茅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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