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范金富,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3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乡**村**组。被告人范金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33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乡**村**组。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于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4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被害人俞某某由李某甲介绍,以其名下苏E9****汽车抵押向常熟**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33000元,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4万元(包含扣除GPS、利息等费用);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俞某某抵押汽车上安装有线和无线两种GPS,仅告知被害人俞某某安装了有线GPS。后被告人谢某某、范金富等人在被害人俞某某如期正常归还本息人民币17500元后,伪造GPS掉线的违约事由,被告人谢某某、范金富在没有征得被害人俞某某同意情况下私自拖走抵押车辆,并以抵押车辆被扣相要挟向被害人俞某某索要违约金人民币68000余元,被害人因害怕车辆被处置而被迫同意嫌疑人一方要求。被告人一方共计得款人民币85500余元。
2.2017年9月份,被害人周某某联系李某乙借款,同伙李某乙指使被告人范金富以出借人名义借给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合同约定金额未人民币5万元,其中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扣除服务费、两星期还款,被害人周某某实际拿到手人民币6000元。后在被害人如约正常偿还本息人民币6200元后,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伙同李某乙、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由同伙朱某某出面假装借钱给周某某,再由被告人范金富出面假装碰到被害人周某某借款,并以被害人周某某向他人借钱为由,宣称周某某违约,向周某某索要违约金人民币7万元;后由被告人谢某某出面借款人民币61000元给周某某以偿还其欠被告人范金富宣称的违约金,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周某某将借款人民币61000元钱转交被告人范金富。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至周某某家里以跟随等方式讨债,共计得款人民币61000元。被告人范金富一方共计得款人民币67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范金富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姜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扣押车辆不归还的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范金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金富、谢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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