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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粤L8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黄埔区324国道上行933公里71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被告人范某甲酒精含量为174.1mg/100ml。后被告人范某甲被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范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信息表和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联系电话1372510****(保证人:范某乙,联系电话:15112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含光碟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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